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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分类工作要过细

2007-08-14 01:24:23  作者:孙延海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04  文字大小:【】【】【
关键字:孙延海 分类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抓紧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对事业单位分类很有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改革作出合理安排。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事业单位分类过于简单,即只对事业单位做大体分类,不对事业单位的职能做具体分析,一味地搞什么“整体改制”。

   应该看到,我国许多事业单位具有职能混杂、性质模糊的特点。也就是说,它们往往不是纯粹地属于哪一类。它们也许既具有公益服务职能,又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例如: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道桥管理部门就同时具有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园林、排水管理部门也都同时具有这三种职能。在三种职能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谁能说它们究竟属于哪一类?

    如果对事业单位简单分类就会出现问题。例如:如果把道桥管理部门简单地划为生产经营类,那么它们的公益服务职能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把道桥管理部门划为公益服务类,那么它们的生产经营职能就会继续保留下来。很显然,这两种分类结果都不符合中央要求,都有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

    因此,事业单位改革分类工作要过细。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情况十分复杂,所以中央只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原则要求。为落实中央的这个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大量细致的分析工作。

应该强调指出:我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虽然要大大减少事业单位,但也不是无原则、无限制地减少事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越少越好。必要的事业单位必须保存,因为正如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所说,政府与企业间还需要个“第三者”。

    还应该强调指出:我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最基本的要求并不是每一个事业单位一定要选择整体保留或整体改制,而是“事企分开”。至于事企分开的形式,应该是既包括某些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也包括把某些生产经营活动从事业单位剥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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