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部条例和一系列的补充通知、规定、管理办法和局长等领导们的讲话,我们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中国特色直销的特点有:最终消费者特征;招募直销员不能由直销员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禁止形成传销的人员链;更不允许采用通过认购产品才能获得直销员资格的做法;在中国禁止通过认购产品形成多层次资金链,更严格的禁止通过这种认购虚高价格产品的方式变相进行非法融资、集资,由先来到的上线群体进行多层次团队计酬等。
在境外合法的东西并不等于能在中国照搬,中国是一个有主权的国家,我们有权力确定直销在中国的特色定义。当然中国直销的特色还表现在培训师有严格的规范认定、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上讲台授课的,在中国是无固定地点直销、并不是无店铺直销,还必须要有网点建设等等等等。
本文发表于职业经理人|boraid|43
本文不打算全面的论述中国直销有哪些特色,本文的重点是探讨在《直销管理条例》诸多特色里最核心最重要的第一号特点是什么?那就是消费者必须是“最终”消费者。
凡是直销企业抹杀“最终”二字只孤立地谈消费者,就是说明他无意于重视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核心特征部分,并暴露出他企图混水摸鱼,还要继续搞境外的传销老一套;作为在中国营利的直销企业,“最终消费者”的法规定义,将是中国政府监管直销企业的一面高效率的照妖镜,快速照出企图搞非法传销企业的狐狸尾巴。
2008年,直销企业是否愿意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和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有关最终消费者和不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是否真正的得到履行?看中国的直销企业是否尊重消费者前面能加上“最终”二字?做到真正的面向最终消费?而直销员则不必须经过先充当购买产品消费者这一关,这将是本年的主要话题。
只有获牌直销企业真正重视面向最终消费者时,才能够结束传销给中国带来的灾难,因为国家树立样板示范的影响力太重要,上梁不正下梁歪。国标直销公司敢于长期集体藐视你《直销管理条例》中的“最终”核心特征的严肃性,国家还能默认妥协不问责的时候?3000家准直销企业看到直销条例如此说话可以不算数而无力!传销更可以离开你直销条例十万八千里,他们就会前仆后继地去寻租保护,禁传将可能变质为打野鸡不打家鸡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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